400-0571-361

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3/22 14:01:28   浏览量:730   来源:宁波伍方会议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宁波市财政局文件

甬服务产业〔2020〕55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功能园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倍增发展,同时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实施“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方案》(甬党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证贯彻落实。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0日

宁波市杭州湾新区
▲宁波市杭州湾新区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聚焦重点领域,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构建以“3433”为重点的现代服务经济体系,实现服务业提质增效、倍增发展,同时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实施“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方案》(甬党发〔2020〕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纳入市服务业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可以在支持领域内统筹调剂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自愿申报、绩效管理、专项审计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第四条 市服务业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开展全市项目申报和管理,牵头开展项目核查。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3433”为重点的宁波市现代服务业,聚焦于物流业、会展业、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服务业集聚发展和服务业上规模发展以及法律、会计、咨询、检验检测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业是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根据实际需要实施有机结合的活动的集合,包括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主要包括从事会展业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市场化会展项目、会展“一事一议”项目、会展公共服务和其它促进会展业发展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包括在线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总部经济、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不包括金融,房地产开发)。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集聚发展领域指入选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集聚区和入选浙江省服务业强县(市、区)培育提升行动计划的区县(市)以及楼宇经济提质发展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上规模发展指个体工商户转型小微企业和规模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规模以上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包括金融、房地产开发,包括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和物业服务等),按照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行业为全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等行业为全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行业为全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等行业为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变动及时调整)执行。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促进物流业提质发展

1、引进高端港航物流机构。对年度引进的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要从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交易、国际物流等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的船舶登记、船舶管理、船舶供应、船舶代理、船舶维修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航运教育培训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在引进后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的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1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支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做大做强。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增资扩产,在现有政策享受基础上,对重点物流企业申请之日上一年度用于开展主营业务(用于生产经营、建设与改造物流设施、购置物流设备)而向银行贷款(贷款利率水平不得明显超过同类企业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为该年度内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企业评级。对在申报年度被评为国家3A、4A、5A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根据相关标准评估发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培育高成长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实际上缴税收200万元(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以上,且上述两项指标较上年度均增长10%(含)以上的物流企业,纳入高成长培育计划,下一年度两项指标增长均达到12%以上的,按企业每年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1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可连续奖励2年。

5、支持示范物流园区建设。物流园区通过省级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的,奖励政策参照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标准执行,奖励资金由园区统筹用于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园区进驻企业扶持等方面投入。

6、扶持“互联网+”物流平台。经审核认定后,对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达到100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物流智能化改造升级。对物流企业更新应用自动化仓储、分拣、搬运(不含运输车辆)、装卸等装备投入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8、支持冷链物流发展。对投资(冷链运输车辆、冷链物流装备、全程温度监控设备、信息平台)达到300万元的冷链物流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加快会展业提升发展

1、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新办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获取市本级其它相关财政资金的市场化展会补助标准:贸易类展会以展览面积8000平方米补助32万元为起点,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补助8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消费类展会以展览面积12000平方米补助23万元为起点,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补助3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中,前4年(届)按核定补助金额全额补助,后3年(届)分别按核定补助金额80%、60%、40%递减补助。对在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当年(届)展会的展览面积核定补助金额上浮10%。对之前按甬展办发〔2017〕1号文件补助期未满的原有展会和本办法发文之前已向宁波国际会展中心确认办展档期、交付定金的首届将新办展会,可参照甬展办发〔2017〕1号文件给予过渡性补助一年(届),以后按本办法标准接续补助至期满。同一市场主体举办同一题材的展会一年补助一届次。

2、鼓励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市本级政府性展会转向市场化运作,从转向市场化举办之年起前三年(届)参照本条款第1项按展览面积核定的补助标准每年(届)分别给予2倍、1.8倍、1.5倍过渡性递减补助,以后视作并参照新办的市场化展会补助标准继续给予补助。

3、对国家级、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以及注册地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国内知名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企业在宁波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经贸类、学术类及专业性等市场化会议,且未获取本市各级其它相关财政资金的,以住宿四星级标准及以上饭店300间夜数补助6万元为起点,每增加100间夜数增加补助3万元;住宿达到500间夜数及以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两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展会配套举办的会议不予补助。

4、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会展为主营业务、年营收已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年营收比上年每增长20%一次性补助2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

5、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补助期已满且展览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规模性展会,贸易类和消费类展会分别按当年(届)展览面积核定补助金额的50%、25%给予奖励。同一市场主体举办同一题材的展会一年奖励一届次。其中,贸易类展会展览面积未达到30000平方米,以历届补助最大展览面积为基准,每增加2000平方米给予20万元展览面积增量补助,每年(届)最高不超过80万元。

6、对注册落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展会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新引进市外已获得UFI认证的展会来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在补助期内按届另给予20万元奖励。对符合补助条件并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会议项目,每次另给予15万元奖励。

7、对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总部来甬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培育引进重大会展项目、设立“会展基地”、与对口地区会展业合作、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会展行业会议等相关活动,推动智慧会展发展、生态绿色搭建等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其它重要事项,可申报“一事一议”资金补助,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中,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期间的会展项目,除合约要求之外,不再同时享受第1、2、3、5、6项相关政策。

8、对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服务工作实施年度目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每年度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

9、保障支持会展项目事务管理,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加强和保障会展业发展招展引会及营销推介相关工作。

第九条 激励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

1、对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科技及软件信息、商务服务、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健康养老、运动健身、家庭服务、房地产租赁和物业服务等领域中小微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实施新业态新模式(包括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且实际投入100万元及以上(包括外购设备、技术、软件投入)的,经评审,择优选择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新引进福布斯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企业、中国制造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销售公司、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扶持政策按《宁波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3、对在线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总部经济、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准独角兽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补助。

第十条 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

1、对入选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集聚区和入选浙江省服务业强县(市、区)培育提升行动计划的区县(市),根据省考核结果,对照省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2、鼓励楼宇经济提升发展,2020年至2022年期间,对各区县(市)服务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新增单栋商务楼宇年度综合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楼宇数量,每增加1栋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奖励,统筹用于楼宇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招引及进驻企业扶持等方面奖励。

第十一条 推动服务业上规模发展

1、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小微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对新上规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限上服务业企业(浙江省MEI考核口径)每家奖励5万元。

2、对服务业“小升规”企业,3年内按企业综合贡献每年增加部分,第一年给予20%奖励,第二年给予15%的奖励,第三年给予10%的奖励。年度综合贡献出现负增长的,本项奖励中止。

3、对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企业,给予每家2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服务业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实施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由市服务业局根据年度工作实际,明确具体申报要求,以书面形式下发申报通知至各区县(市),按照申报单位属地化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地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服务业局。

第十四条 审查和公示。由市服务业局组织开展对相关申报材料审评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实地考察。根据评审结果,市服务业局提出支持对象及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根据资金拨付程序规定将资金下达至申报单位所在区县(市)或由市服务业局按程序直接拨付。

第五章 绩效监管

第十六条 各级服务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的核查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依法合规。资金下达后,各地要迅速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服务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市服务业局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主体,重点监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期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局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区(县)市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本地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服务业局,市服务业局审核汇总后结合市级项目绩效情况形成绩效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扶持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三年。原港航物流、会展等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 2020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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